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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石明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0號、114年度偵字第19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各式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亦均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張石明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於

民國101年6月21日死亡,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5月19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9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

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含彈匣),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14年4月7日刑理字第1146035241號鑑定書附卷得按。是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無疑,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