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秀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第36號、第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秀琪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23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因所受強制戒治已滿6個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被告於112年12月27日下午、113年5月14日15時許、113年5月13日19時許、113年2月3日14時許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前,核與該案適用同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應為該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效力所及,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即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第36號、第37號案件分別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詳見附表),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2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執行強制戒治屆滿6月,業經戒治處所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4年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第36號、第37號案件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以施用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卷第29、31、277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995號卷第36、97-98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卷第42、44、111頁)。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附著其上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2年12月29日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00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編號與鑑驗結果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75號鑑驗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搜索票、113年2月5日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卷第135、149-152、20
5、301-302頁,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5號卷第31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995號卷第57-63、73-75、117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卷第59-65、69-73頁),足認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個) 一、113年度安保字第673號。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00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08號卷第301-302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一、113年度安保字第1117號。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675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995號卷第117頁) 3 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一、113年度保管字第6952號。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825號鑑驗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卷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