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慶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87年度偵字第117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慶堂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46號為免訴判決。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改造子彈5顆(查扣改造子彈6顆,鑑定試射1顆,87年度槍保字第268號、87年度彈保字第243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㈠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
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自屬刑法所規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王慶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8
7年度偵字第11714號提起公訴,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46號判決諭知免訴,並於113年3月20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於114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卷(下聲執聲卷)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該案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及改造子彈6顆,前經送請內政部刑
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實係以仿奧地利GLOCK廠17型口徑9mm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6顆(試射1顆),認係以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9MM之圓錐型金屬彈頭而成,經實際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該局87年6月9日刑鑑字第39072號鑑驗通知書、87年6月23日刑鑑字第43039號鑑驗通知書附執聲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2 改造子彈(查扣改造子彈6顆,鑑定試射1顆) 5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