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朝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62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朝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6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係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16079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是以,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係未經許可,為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7日以114年偵字第16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鑑定結果為:「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德林吉雙管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16079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上開偵卷第25頁),足認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而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仿德林吉雙管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德林吉雙管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槍保字第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