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薪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9、160、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薪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9、16
0、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9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83公克)、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0、161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9575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
49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9、160、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結果,均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354號鑑驗書、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5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2核交1270卷第21頁、112核交1306卷第25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於此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淨重:0.4383公克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354號鑑驗書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驗餘淨重:1.9575公克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55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