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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青鴻 (已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70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青鴻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7日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重量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聲請書涉及侵占遺失物及被告死亡報結部分均與本案無關,不予記載),惟因被告於114年1月7日1時5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興農中排,不慎自撞上址排水溝旁之水泥擋塊,上開車輛因而翻覆至排水溝中,致被告溺水於排水溝中,因窒息而意外死亡,警方獲報到場,並在被告駕駛車輛內查獲前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並扣押在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考量扣案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檢驗後確屬違禁物,未經裁判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案件,檢察官如未聲請對第三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符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法院「認為必要時」,應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惟按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點、第180點可資參照。本院審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均屬違禁物,被告之繼承人不可能合法持有並行使其所有權,依上開說明,認本件無必要命被告之繼承人參與本件沒收程序,亦無記載繼承人姓名之必要,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李青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案,因被告已於114年1月7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39頁),復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至241至242頁)。因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㈡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21頁),是前揭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附表】扣案物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包裝袋3只) 1.含證物袋總毛重16.45公克,取編號1檢驗(毛重3.51公克,淨重3.2316公克,驗餘重量3.2226公克)。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黏貼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53、158至160、221頁)。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