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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6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英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英柯於民國88年8月12日,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重0.04公克),分該署88年度毒偵字第42號案件偵辦,後於同年月18日移轉管轄,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案件合併偵查,後因被告經觀察、勒戒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於114年間始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入庫,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惟扣案疑似海洛因1包,卷內查無鑑驗報告在卷可佐,該物是

否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顯屬不明,尚無從逕認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聲請沒收銷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宜由聲請人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