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EGUH HADI SANTOSO(中文名哈迪,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EGUH HADI SANTOSO(中文名哈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2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22日確定,114年7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手指虎1支,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手指虎,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是以,手指虎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被告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2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7月22日確定,114年7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手指虎1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159號),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手指虎)乙節,有該局113年4月30日中市警保字第1130034276號函在卷可憑,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而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