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國瑋(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法務部矯正屬臺中戒治所管理員於民國114年5月19日11時10分許,在該所中央台前對被告劉國瑋(已歿)實施新收容人安檢時,查獲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嗣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案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5頁)。
㈡本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3793公克,驗餘淨
重0.36公克),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此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3日成分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65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連同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諭知沒收之;另供本案取樣鑑驗耗損之毒品,業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少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