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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宜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成分之菸彈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宜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菸彈1顆(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343號),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成分(被告行為後,正丙帕酯於民國114年5月14日經行政院公告增列為第二級毒品,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3月17日)成分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宜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114年3月10

日遭查獲持有含正丙帕酯成分之菸彈時,正丙帕酯尚未增列為第二級毒品,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正丙帕酯成分,有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9日出具之報告編號5319D901號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查,且正丙帕酯業經行政院於114年5月14日公告增列為第二級毒品,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此亦有行政院114年5月14日院臺法字第1145008999號函暨附件之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二在卷參照,是上開扣案物於檢察官聲請時,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放前開毒品之容器因包覆毒品,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容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