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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軍偵字第2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政廷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軍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第1項規定:「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而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是以,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並無非法持有模擬槍之主觀犯意,而以114年度軍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惟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結果,係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內政部114年6月23日內授警字第1140872597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46048538號函可查,堪認該模擬槍確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