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09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1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王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9月13日以114年度偵字第30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刀械全長99公分(刀頸2.8公分)、刀柄長約26.9公分、刀刃長約69.3公分、刀刃單面開鋒,屬槍砲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4年3月12日高市警保字第11431644100號函檢附刀械鑑驗登記表及相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69至74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武士刀1把,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