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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8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㚅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㚅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16日確定,114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16日確定,並於114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593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33頁)附卷可參;又上開扣案物品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78頁),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毒偵卷第45、47、91頁)附卷可佐。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既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包裝1只) 檢體編號:B0000000 檢驗結果: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0.2646公克 驗餘重量:0.2563公克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300593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33頁)。 ⒉113年度安保字第7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7頁)。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