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伯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伯軒(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草,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院113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10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執聲卷第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煙草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1.351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313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見執聲卷第5頁之113年度毒保字第158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煙草1瓶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透明玻璃瓶罐(內含煙草) 送驗數量:0.7737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49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 【見執聲卷第5頁之113年度毒保字第158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