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薛木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木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扣案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經本院以無證據證明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未宣告沒收,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得適用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者,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規定,不論是犯罪物或犯罪所得沒收,亦不分是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皆包括在內;抑且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可單獨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或於不起訴確定後,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單獨沒收時,除不符單獨沒收條件之情形外,原則上即應予以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
1281號判決就其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認無證據證明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該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經送驗抽檢後驗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又該等針筒因與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毒品。基上,扣案之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