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雨柔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6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菸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雨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電子菸1組(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保字第385號、113年度保管字第4357號),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民國113年5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65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5至33頁)、現場照片(見毒偵卷第47至48頁)、113年5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658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75至7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