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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8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JAY SAN AUNG(中文名:方天翔,緬甸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柒公克)及其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AY SAN AUNG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53號為不起訴處分。

而本案扣押之大麻1包(詳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68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結果檢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1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卷宗無誤。而本案為警查獲並扣案之植物1包(原淨重為1.05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0.97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1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是檢察官以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