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承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等),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承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驗餘淨重:17.8279公克,扣存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050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驗餘淨重:2.0423公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膠囊1顆(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5號,淨重:0.5484公克)經送鑑驗後,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伽瑪羥基丁酸(GHB),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27號及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18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自應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另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組(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6號,扣存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337號)、毒品吸食器1組(11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扣存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327號),均為被告所有且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送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7月30日釋放出所,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查扣之毒品所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顯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自無從再為觀察、勒戒,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5、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據。另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之犯行,經檢察官認應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吸收,亦以上開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伽瑪羥基丁酸(GHB)1顆,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成分,有該院113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27號、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18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卷第31頁、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卷第53至55頁),是本件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上揭直接包裹毒品之包裝袋2只及空膠囊1顆,其上均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吸食器2組,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卷第101至102頁),核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327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7.8359公克 驗餘數量:17.8279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卷第31頁)。 2.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0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卷第2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18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2.0565公克 驗餘數量:2.042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卷第53至55頁)。 2.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29號卷第39至40頁)。 3 伽瑪羥基丁酸(GHB)1顆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18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5484公克 驗餘數量:空膠囊殼1顆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 (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卷第53至55頁)。 2.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829號卷第39至40頁)。 4 吸食器1組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433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卷第23頁)。 5 吸食器1組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32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卷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