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毛重0.4公克,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406號),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3月21日報告編號5221D016號成分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建至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6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1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係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且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前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證該扣案物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審酌該殘渣袋殘留之海洛因成分,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