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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銀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銀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3月5日確定;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標示「LOUIS VUITTON」商標、圖樣之皮件8件、包包16件及標示「GUCCI」商標、圖樣之包包24件,共計48件貨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銀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4年3月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自可認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有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義大利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在我國之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註冊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46號卷第12至20、49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及圖樣之皮夾 8件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546號卷第49頁) 2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及圖樣之包包 16件 3 仿冒GUCCI商標及圖樣之包包 24件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