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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611號、113年度偵字第175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韜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611號、第175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16日確定,114年7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輸入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611號、第175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7月16日確定,114年7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審閱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水菸膏,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12月18日北普遞字第1121070210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5月16日北普竹字第112102454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及外包裝照片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菸酒管理法所查獲之私菸,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扣 押 物 數 量 1 水菸膏(ADALYA LOVE 66) 3罐(每罐1000公克) 2 水菸膏(ADALYA LADY KILLER) 3罐(每罐1000公克) 3 水菸膏(DARKSIDE SUPERNOVA) 3盒(每盒100公克)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