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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澔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97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澔宇涉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480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69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4年7月15日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並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而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查,被告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因被告與告訴人AB000B000000-0、AB000B000000-0(姓名、年籍均詳卷)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697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電腦、手機,存有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照相及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及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及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之竊錄內容、性影像檔案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手機影像資料、不公開卷擷取照片可憑(見偵卷第21至23、82至83頁),是上開扣案物為竊錄內容、性影像之附著物,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同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密錄器,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及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漏引刑法第40絛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作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惟本院仍得援引適當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電腦設備(主機)1台 2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黑)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3 電子產品密錄器2個 (含線材)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