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琦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71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琦美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1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確定,至114年7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3年度保管字第2256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另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詳113年度扣保字第24號物品清單),則係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18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3年7月2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8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至114年7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各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人日商LY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9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偵紡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採證照片、註冊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39頁、第43-44頁、第47-60頁、第63-66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自陳其就本案已獲利1萬5000元(見偵卷第16頁),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業經被告自動繳回而扣案(見偵卷第137頁),故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5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註冊號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風扇(聲請書誤載為「Holle Kitty」) 6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編號1為警方購證物品 2.113年度保管字第2256號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Line莎莉商標吸管套 5件 00000000 日商LY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Line莎莉商標吊飾 10件 4 仿冒Line兔兔商標吸管套 8件 00000000 5 仿冒Line兔兔商標吊飾 13件 6 仿冒Line熊大商標吸管套(聲請書誤載為「仿冒Line熊大商標、吸管套商標襪子」) 12件 00000000 7 仿冒Line熊大商標吊飾 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