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被 告 黃珮軒

雷彩彤

林欣瑩

林定棠

蕭竣瑋

林呈豫

高酩勛

魏鵬峻

賴琮文

林佳韻

鄭德暐

陳昱仁

嚴崇軒

徐毅

吳妤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4933號、第46234號、第466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0、52至71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已拍賣變價)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物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15人均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933號、第46234號、第466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114年2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現金新臺幣11萬9,000元(詳112年度保管字第5922號扣押物品清單)、資料1批等物(詳112年度保管字第5923號扣押物品清單)、監視器螢幕等物(原112年度委保字第102號經變賣後,變價所得以113年度保管字第216號辦理入庫)及附表所載被告15人扣押物品(113年度保管字第89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15人所有,為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另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15人均因賭博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34933號、第46234號、第466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屬實,堪以認定。

㈡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即附表一編號14、46以外部分與附表二部分):

⒈被告高酩勛附表一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4至45、47至51所示部分):

上開之物均為被告高酩勛所有,業據被告高酩勛於警詢時供承在案(見112偵34933【卷一】第89、90頁),惟被告高酩勛未敘明上開之物之用途(如附表備註欄)。經查:

⑴附表一編號51所示部分:

被告高酩勛於115年4月13日具狀主張,就附表一編號51所示部分(即聲請書編號乙6、乙7部分)為其私人手機,與本案無涉(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606號審理中),又卷內並無證據顯示上開之物為供被告高酩勛本案犯罪所用,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⑵附表一編號24至45、47至50所示部分:

被告林呈豫於警詢時供陳:扣案手機為公司提供,手機目前沒有用到,但之前主管勛哥有跟我說這些手機以後工作會用到(見112偵34933【卷一】第451頁),又被告賴琮文於警詢時供陳:來上班的時候勛哥就說電腦給我使用,2支紅米手機放我這邊等語(見112偵34933【卷一】第587頁),被告雷彩彤於警詢時供陳:我上班的時候編號B座位上就放很多手機及帳冊,但是他們的用途我不知道等語(見112偵34933【卷二】第145、146頁),參以被告高酩勛亦就此部分不爭執為其私人之物,足認附表一編號24至45、47至5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高酩勛所有,且該等物品均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其他被告附表一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23、52至71所示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23、52、55至66、70、71所示部分:

被告黃珮軒、雷彩彤、林欣瑩、林定棠、蕭竣瑋、林呈豫、魏鵬峻、賴琮文、林佳韻、鄭德暐、陳昱仁、嚴崇軒、吳妤萱均於警詢時供陳略以:現場查扣之物品是公司,或稱:手機是勛哥(即被告高酩勛)交給我、手機是公司提供的等語(見112偵34933【卷一】第159、241、287、325、451、517、549、587、621頁;112偵34933【卷二】第83、145頁;112偵46234【卷一】第367頁);又被告高酩勛於警詢時供陳:我是現場負責人,負責員工訓練及教導與客人應對方式等語(見112偵34933【卷一】第91頁),被告吳妤萱於警詢時供陳:公司電腦跟手機用來找客人參加賭博網站,詢問客人要不要進來賭博網站玩等語(見112偵34933【卷一】第325頁),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23、52、55至71所示之物均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等物品係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告所有,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可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⑵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部分:

被告魏鵬峻於警詢時供陳:編號53之手機為自己平常備用機,但是上班的時候會拿來裝我設計的廣告圖,編號54亦為自己日常所用的手機,有時候也存放網路上抓的圖,我平常負責設計廣告圖等語(見112偵34933【卷一】第549頁),足認附表一編號53、54所示之物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該等物品係被告魏鵬峻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⑶附表一編號67至69所示部分:

附表一編號67至6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徐毅所使用,業於警詢時供承在案(見112偵34933【卷一】第375頁)。衡諸常情,現代網路賭博機房(娛樂城)之運作模式,高度仰賴電信設備、智慧型手機及網際網路以進行賭資儲值、客服回覆、對帳帳目盤點及聯繫不特定賭客下注之用。被告徐毅上開遭扣物品,係於本案賭博機房內部所查扣,該處既為專門經營非法賭博網站之封閉型場所,佐以被告徐毅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未主張上開物品為其個人私人手機等情相互勾稽,應可認上開物品均係被告徐毅用以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附表二所示部分(均已變價):

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被告黃珮軒、雷彩彤、林欣瑩、林定棠、蕭竣瑋、林呈豫、魏鵬峻、賴琮文、林佳韻、鄭德暐、陳昱仁、嚴崇軒、吳妤萱均於警詢時供陳:現場查扣之物品是公司,或稱:手機是勛哥(即被告高酩勛)交給我、手機是公司提供的等語明確(見112偵34933【卷一】第159、241、287、325、451、517、549、587、621頁;112偵34933【卷二】第83、145頁;112偵46234【卷一】第367頁),並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詢問及偵訊時徵得被告黃珮瑄等15人之同意後(見變價卷第19至132頁),由臺中地檢署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拍賣變價,經拍賣變價等情,有被告黃珮瑄等15人出具之切結書及說明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廉112年檢偵助執字第00000015號函暨檢附附表可佐(見變價卷第337至343頁)。從而,本件上開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㈢犯罪所得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4、46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

被告林定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之現金共4萬5,000元,業據被告林定棠於警詢時供陳:每月薪水約新臺幣2萬8,000元,至於警方在我坐位上扣到的4萬5,000元中我的6月本薪是2萬8,000元加上我7月有跟主管勛哥預支1萬7,000元,所以警方才會扣到4萬5,000元等語(見112偵34933【卷二】第84頁)屬被告林定棠本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附表一編號46所示部分:

被告高酩勛於警詢時供陳:我是現場負責人,負責員工訓練及教導與客人應對方式,薪資為現金發放,由老闆發放,老闆會託不特定我不認識的年輕人交付給我等語(見112偵34933【卷一】第91頁),佐以上開現金均於賭博機房內所查扣,而被告高酩勛係機房之負責人,可見該等款項之性質乃本案犯罪所得,且因尚未交付其他機房員工,仍由機房負責人即被告高酩勛所實質支配,堪認該等現金亦屬被告高酩勛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㈣綜上,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50、52至71及附表二所

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聲請(即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筱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附表一】編號 聲請書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A6 SAMSUNG手機 台 1 黃珮軒 112偵34933(卷一)第517頁警詢筆錄。 2 A7 OPPO手機 台 1 黃珮軒 112偵34933(卷一)第517頁警詢筆錄。 3 B5 SONY手機 台 1 雷彩彤 112偵34933(卷二)第145頁警詢筆錄。 4 B6、B10 REDMI手機 台 2 雷彩彤 112偵34933(卷二)第145頁警詢筆錄。 5 B7、B8、B11 SAMSUNG手機 台 3 雷彩彤 112偵34933(卷二)第145頁警詢筆錄。 6 B8 HTC手機 台 1 雷彩彤 112偵34933(卷二)第145頁警詢筆錄。 7 B12 帳冊 批 1 雷彩彤 112偵34933(卷二)第145頁警詢筆錄。 8 C5、C8 REDMI手機 台 2 林欣瑩 112偵46234(卷一)第367頁警詢筆錄。 9 C6 SAMSUNG手機 台 1 林欣瑩 112偵46234(卷一)第367頁警詢筆錄。 10 C7 HTC手機 台 1 林欣瑩 112偵46234(卷一)第367頁警詢筆錄。 11 D11、D12 IPHONE手機 台 2 林定棠 112偵34933(卷二)第83頁警詢筆錄。 12 D6、D7、D13 OPPO手機 台 3 林定棠 112偵34933(卷二)第83頁警詢筆錄。 13 D8、D9、D14 SAMSUNG手機 台 3 林定棠 112偵34933(卷二)第83頁警詢筆錄。 14 D15 現金 新臺幣 4萬5,000元 林定棠 ①6月份薪水,112偵34933(卷二)第84頁警詢筆錄。 ②聲請書附表誤記載為4萬元,逕予更正。 ③112年度保管字第592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46665號卷【卷二】第395頁)。 15 F5、F6 IPHONE手機 台 2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16 F7 VIVO手機 台 1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17 F8、F16 SUGAR手機 台 2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18 F9 REALME手機 台 1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19 F10、F12、F15 REDMI手機 台 3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20 F11 SAMSUNG手機 台 1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21 F13 HTC手機 台 1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22 F14 OPPO手機 台 1 蕭峻瑋 112偵34933(卷一)第621頁警詢筆錄。 23 E5、E6、E7 SAMSUNG手機 台 3 林呈豫 112偵34933(卷一)第451頁警詢筆錄。 24 J4 HTC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25 J5 REDMI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26 J6、J9 IPHONE手機 台 2 高酩勛 無表示。 27 J7 OPPO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28 J8 ASUS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29 J10 REALME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30 J11 SAMSUNG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31 K4、K12、K16、K20 IPHONE手機 台 4 高酩勛 無表示。 32 K5 VIVO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33 K6、K14 OPPO手機 台 2 高酩勛 無表示。 34 K7、K13 SAMSUNG手機 台 2 高酩勛 無表示。 35 K8 HTC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36 K9、K10、K11、K15、K17、K18 REDMI手機 台 6 高酩勛 無表示。 37 K19 SAILF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38 K21 筆記本 本 1 高酩勛 無表示。 39 K22 紙張資料 批 1 高酩勛 無表示。 40 L4、L7 SAMSUNG手機 台 2 高酩勛 無表示。 41 L5 REDMI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42 L6 ASUS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43 Z4、Z7 IPHONE手機 台 2 高酩勛 聲請書附表數量記載錯誤,逕予更正。 44 Z5 REALME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45 Z6 SAMSUNG手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46 Z8 現金 新臺幣 7萬4,000元 高酩勛 ①無表示。 ②112年度保管字第592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46665號卷【卷二】第395頁)。 47 Z10 監視器主機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48 Z11 監視器鏡頭 台 1 高酩勛 無表示。 49 甲4、甲5、甲6 IPHONE手機 台 3 高酩勛 無表示。 50 甲7 筆記本 本 4 高酩勛 無表示。 51 乙6、乙7 IPHONE手機 台 2 高酩勛 ①無表示。 ②被告具狀主張為私人手機與本案無關,請求發還(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606號審理中)。 52 N4 VIVO手機 台 1 魏鵬峻 112偵34933(卷一)第549頁警詢筆錄。 53 N5 SAMSUNG手機 台 1 魏鵬峻 112偵34933(卷一)第549頁警詢筆錄。 私人備用機,但上班會存取圖片。 54 N6 ROGPHONE手機 台 1 魏鵬峻 ①112偵34933(卷一)第549頁警詢筆錄。 ②私人手機,但上班會存取圖片。 55 R4、R5 REDMI手機 台 2 賴琮文 ①112偵34933(卷一)第587頁警詢筆錄。 ②聲請書附表頁數記載錯誤,逕予更正。 56 Q4 REDMI手機 台 1 林佳韻 112偵34933(卷一)第483頁警詢筆錄。 57 S11、S12、S13、S14 IPHONE手機 台 4 鄭德暐 112偵34933(卷一)第287頁警詢筆錄。 58 S6 SUGAR手機 台 1 鄭德暐 112偵34933(卷一)第287頁警詢筆錄。 59 S7、S15 REDMI手機 台 2 鄭德暐 112偵34933(卷一)第287頁警詢筆錄。 60 S8、S10、S16 SAMSUNG手機 台 3 鄭德暐 112偵34933(卷一)第287頁警詢筆錄。 61 S9 OPPO手機 台 1 鄭德暐 112偵34933(卷一)第287頁警詢筆錄。 62 T4 SAMSUNG手機 台 1 陳昱仁 112偵34933(卷一)第241頁警詢筆錄。 63 T5 OPPO手機 台 1 陳昱仁 112偵34933(卷一)第241頁警詢筆錄。 64 W5 HTC手機 台 1 顏崇軒 112偵34933(卷一)第159頁警詢筆錄。 65 W6 SAMSUNG手機 台 1 顏崇軒 112偵34933(卷一)第159頁警詢筆錄。 66 W7 SUGAR手機 台 1 顏崇軒 112偵34933(卷一)第159頁警詢筆錄。 67 X4 IPHONE手機 台 1 徐毅 112偵34933(卷一)第375頁警詢筆錄。 68 X5 SAMSUNG手機 台 1 徐毅 112偵34933(卷一)第375頁警詢筆錄。 69 X6、X7、X8 REDMI手機 台 3 徐毅 112偵34933(卷一)第375頁警詢筆錄。 70 Z1-6 IPHONE手機 台 1 吳妤萱 112偵34933(卷一)第325頁警詢筆錄。 71 Z1-5 SUGAR手機 台 1 吳妤萱 112偵34933(卷一)第325頁警詢筆錄。【附表二】已變價編號 聲請書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A1、A2 電腦螢幕 台 2 黃珮軒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2 A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黃珮軒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3 B1、B2 電腦螢幕 台 2 雷彩彤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4 B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雷彩彤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5 C1、C2 電腦螢幕 台 2 林欣瑩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6 C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林欣瑩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7 D1、D2 電腦螢幕 台 2 林定棠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8 D3 主機 台 1 林定棠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9 F1、F2 電腦螢幕 台 2 蕭峻瑋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10 F3 主機 台 1 蕭峻瑋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11 E1、E2 電腦螢幕 台 2 林呈豫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12 E3 主機 台 1 林呈豫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13 I1 電腦螢幕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14 I2 鍵盤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15 J1、J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16 J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17 K1、K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18 K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19 L1、L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0 L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1 M1、M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2 M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3 U1、U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4 U3 鍵盤滑鼠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5 V1 主機 台 1 高酩勛 ①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②聲請書附表處分情形欄就此部分誤載為「沒收」,正確應係「已變價」(112年度變價字14號卷第339頁) 26 V2 主機 台 1 高酩勛 ①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②聲請書附表處分情形欄就此部分誤載為「沒收」,正確應係「已變價」(112年度變價字14號卷第339頁) 27 Y1、Y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8 Y3 鍵盤滑鼠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29 Z1、Z2 電腦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0 Z3 主機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1 Z12 監視器螢幕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2 甲1、甲2 螢幕 台 2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3 甲3 主機(含鍵盤)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4 乙1、乙2、乙3、乙4 螢幕 台 4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5 乙5 主機(含鍵盤) 台 1 高酩勛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2標) 36 N1、N2 電腦螢幕 台 2 魏鵬峻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37 N3 主機(含滑鼠) 台 1 魏鵬峻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38 R1、R2 電腦螢幕 台 2 賴琮文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39 R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賴琮文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0 Q1、Q2 電腦螢幕 台 2 林佳韻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1 Q3 主機(含鍵盤滑鼠) 台 1 林佳韻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2 S1、S2 電腦螢幕 台 2 鄭德暐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3 S3 主機 台 1 鄭德暐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4 T1、T2 電腦螢幕 台 2 陳昱仁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5 T3 主機 台 1 陳昱仁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6 W1、W2 電腦螢幕 台 2 顏崇軒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7 W3 主機 台 1 顏崇軒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8 X1、X2 電腦螢幕 台 2 徐毅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49 X3 主機 台 1 徐毅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50 Z1-1、Z1-2 電腦螢幕 台 2 吳妤萱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51 Z1-3 主機 台 1 吳妤萱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3標) 52 1 主機 台 1 吳妤萱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53 2-1、2-2 螢幕 台 2 吳妤萱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54 3 鍵盤 台 1 吳妤萱 112年度檢偵助執字第15號(第1標)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