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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91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phone 15手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軒於民國113年6月下旬,在臺中市○○區○○路○○○○○○○○○○○號AB000-B113594號、AB000-B113595號、AB000-B113596號女子裙底,其所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等罪嫌,因告訴人3人撤回告訴,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被告坦認持扣案Iphone15手機為本案犯行,手機內亦發現相關影像,堪認此手機為竊錄內容或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妨害秘密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始偵查,茲因該案告訴人即代號AB000-B113594號、AB000-B113595號、AB000-B113596號皆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3人並均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本院113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644號調解筆錄、告訴人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Iphone 15手機1支,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所用之物,其內存有告訴人等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之竊錄內容,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字卷第11至12頁、第82至83頁),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所偷拍畫面截圖在卷可憑(偵卷第33至39頁、偵字不公開卷第9至11頁、第21至31頁),足認該手機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竊錄內容之附著物,揆揭前揭說明,Iphone 15手機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之規定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第319條之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