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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學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26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Time Master美容儀肆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儒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6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確定,114年5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Time Master美容儀40件,係未經核准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呂學儒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6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5月13日確定,114年5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Time Master美容儀40件,為被告所有且未經許可輸入之醫療器材,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11月29日北普遞字第1121065948號函檢附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3至29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羽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