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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信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信文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4012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於112年11月6日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手機殼1件,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此有中華民國註冊商標證及商標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乃「專科沒收」之規定,是若該物尚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不得對之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本

案商標係一中空大圓形,下方標註一短條直線,有本案商標註冊審定圖樣1份可憑,而美商蘋果電腦公司生產之IPHONE手機之「Magsafe」磁吸充電功能係具有如下功能:「在電磁感應的基礎上,於手機內部的無線充電線圈(Charging coil)外圍加入一圈磁鐵(Magnet array),讓支援MagSafe

功能的充電器可以緊密吸附、不會輕易位移」、「MagSafe的磁吸設計可以自動對準、吸附充電位置」,有「Magsafe」功能查詢資料1份可佐,又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臺灣官方網站,亦因應此功能販售對應、形狀類似本案商標之手機保護殼(網址:https://www.apple.com/tw/shop/accessories/all/magsafe?f=caseios&fh=12b2bf%2B45d1&page=1,最後瀏覽時間為112年10月9日),有美商蘋果電腦公司臺灣官方網站查詢結果1份可證,復參以本案商標是111年2月16日始註冊,註冊名稱是「磁石殼及設計圖」,有前開本案商標註冊審定圖樣1份在卷可考,亦徵本案商標設計與前開「Magsafe」磁吸充電功能有關,據此,自難強求被告認知前開因應「Magsafe」磁吸無線充電功能之圖樣設計,已註冊為商標圖樣,從而,本案難認被告係於認知本案商標圖樣係他人享有商標權之商標前提下公開陳列、販賣,應認欠缺侵害商標龍之主觀犯意,本於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刑事法原則,尚無從以前開罪名向被告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0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

㈡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2月19日(112)智商20823字第11

280850920號評定書,認第00000000號「磁石殼及設計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內容略以:「三、…又蘋果公司於西元2020年發表iPhone12系列手機產品,搭載『MagSafe』磁吸無線充電技術並推出適用之無線充電裝置,由報導內提供之手機結構透視圖,可見iPhone手機內部含有磁吸充電系統結構,且在圓形無線充電線圈周圍具有環形磁石陣列,為對位和效率進行最佳化,改善原有無線充電器未能對準手機正確充電位置而致影響充電功率之問題,且蘋果公司也針對該系列手機產品推出『MagSafe』透明手機保護殼,保護殼內含有磁石,可與手機完全對位充電,且該等透明手機殼上均可見標示有圓圈圖形下方置有直立長條橢圓圖形,指示消費者手機與無線充電裝置之充電位置對應處,其中圓圈圖形即對應手機內部環狀磁石陣列及無線充電線圈,下方直立長條橢圓圖形則為對應手機內部之磁力校準計,使手機與『MagSafe』配件更精準匹配,避免因放置位置不準確而導致充電效率降低,…第三方配件廠商如OtterBox、DEVILCASE推出適用『MagSafe』無線充電之手機保護殼,以及Belkins車載充電器,均仿效蘋果公司所推出之手機殼上標示有圓框圖形下方結合直立長橢圓圖形,以提醒使用者無線充電器放置位置,且其後蘋果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配件業者亦推出適用『MagSafe』行動電源,同樣可見行動電源上標示有圓框圖形下方結合直立長條橢圓圖形,指示消費者充電時行動電源放置處及方向。基此,商標權人(即圓一國際有限公司)以『白色圓框圖形下方結合直立長條橢圓圖形』結合中文『磁石殼』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平板電腦護套;手機外殼;手機保護殼;手機套;手機殼;行動電話外殼;行動電話保護殼;行動電話護套;智慧手機護套;穿戴式電子裝置;行動電源裝置』商品,整體商標予消費者之認知僅傳達外殼係含有磁性礦石且用以表示無線充電裝置『MagSafe』配件對應位置及方向之示意圖形,為所指定商品之相關特性之說明,復如前述已有為數不少之相關競爭同業使用該圖形作為說明所販售之手機外殼等商品,係適用『MagSafe』磁吸無線充電裝置之情形,則消費者容易將之理解並視為商品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的標識,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等語,有上開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評定書查詢結果明細、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上開商標既經撤銷,本件扣案物品顯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