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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58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3至5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志忠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58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6月14日確定,於114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作進行網路期貨交易使用,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現金,則為被告從事非法期貨交易向會員收取之會費,並於偵查中自動繳交等情,核分屬被告所有供本罪所用之物及其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曾科錦、邱瑞忠、黃婉茹、王上祐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接受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以及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洪翠絨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紀錄、邱志忠之國泰世華帳戶交易紀錄、「台指期KK指標會員報名表單」Google報名表單頁面截圖、「KK台指期方案說明」列印資料、臉書社團「KK台指期指標」頁面截圖、臉書社團「KK台指期(限方案會員)」頁面截圖、「KK台指期」會員名單各1份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3年5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58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6月14日確定,並於114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490號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

告前揭犯罪所用之物之情,業據被告於調詢時供承在卷,並有證人曾科錦、邱瑞忠、黃婉茹、王上祐於調詢時之證述在卷可證,復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社團頁面截圖、「KK台指期方案說明」列印資料、Google表單頁面截圖、會員名單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HONG THUY NHUNG、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戶名邱志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保管字第437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佐;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新臺幣219,085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調詢、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會員名單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彙整邱志忠收取會費總表、113年度扣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在卷可考。茲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之附表編號1、3至5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作為聲請依據,雖有未洽,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是仍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附此敘明。

㈢另聲請意旨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即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戶名邱志忠、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1本)宣告沒收,惟遍查卷內事證,並查無被告有使用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前揭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所用帳戶之證據,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邱志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邱志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3 邱志忠三星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4 邱志忠筆電資料及雲端資料光碟1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5 現金新臺幣219,085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扣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