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琪和)
陳琪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3年度緩字第502、5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款項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凱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琪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112、20770、39511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確定,114年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已拍賣變價)、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款項,則係被告所繳交供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及款項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物所在地、財產所有人住所在均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等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112、20770、39511號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31日確定,114年1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屬實。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口罩機、口罩包裝機(已拍賣變價)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平面口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款項,則係被告所繳交供扣案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偵訊供承、證人偵訊證述在卷,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購買機台匯款資料、生產數量統計表、銷退貨明細、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平面口罩機1台 已拍賣變價 2 平面口罩機1台 3 口罩包裝機1台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平面口罩112箱 2 平面口罩6箱 3 平面口罩28箱 4 平面口罩9箱 5 贓款新臺幣0000000元 6 贓款新臺幣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