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耀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4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3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確定,114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外接式硬碟3個,經查存有被告自網站下載之未成年影像,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之性影像附著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於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4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於114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下載及存取本案兒童或少年
之性影像之工具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明確(見偵44338卷第18、63至67頁),並有被告持有之未成年性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之不公開資料卷),自得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惟因上開物品本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經檢察官聲請,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援引適當之規定,而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附表(114年度保管字第425號):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電子產品(Toshiba外接式硬碟)1個 2 電子產品(Samsung外接式硬碟)1個 3 電子產品(Seagate傳統硬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