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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胤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電腦主機D槽硬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82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確定,114年10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腦主機D槽硬碟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9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按查獲之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定有明文。故未成年性影像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82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3年10月4日駁回處分而確定,並於114年10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235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之電腦主機D槽硬碟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未成年性影像

之附著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9、6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被告電腦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5至35頁、不公開資料袋)等資料在卷可佐,堪認前揭扣案物為被告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之性影像附著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