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瑩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99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瑩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9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確定,114年11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應予更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9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1月20日確定,並於114年11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Peppa Pig」圖樣之商標,係未經授權使用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所有之商標,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由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足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仿冒/糕餅商品(「」Peppa Pig商標圖樣) 22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