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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晉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密錄器及記憶卡各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密錄器及記憶卡各1個,係被告用以竊錄告訴人蘇○茵(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物品,所有供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15條之3、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之密錄器及記憶卡各1個均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攝錄告訴人淋浴時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認在卷(見偵卷第13頁)。又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後,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惟查,被告既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且經告訴人於警詢時確認拍攝內容涉及其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分(見偵卷第19頁),堪認上開密錄器及記憶卡各1個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