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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秉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23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3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確定,114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存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物現扣案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113年度保管字第7150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再按查獲之無正當理由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亦有明定。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且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附著物等物品,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故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33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3年10月1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4514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而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中地檢署繳納緩起訴金通知單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份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為被告用以儲存

而持有未成年人之性影像之附著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見偵卷第41頁),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以作為聲請依據,然揆諸前開說明,無礙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SEAGATE硬碟2TB 1個 D槽 2 ADATA隨身硬碟(外接)1TB 1個 無 3 crucial隨身硬碟(外接)500GB 1個 含Uptech外殼

裁判日期:202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