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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政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73號、114年度偵字第36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政致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車牌號碼為「ANZ-9801」號,114年度保管字第4290號),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持有扣案偽造車牌所涉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該案為被告所犯前案(即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299號)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為由,而以114年度偵字第36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相關偵查卷宗為證。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乙節,則為被告所供認(見偵28857卷P10至11),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項、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馨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