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郁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3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圖案擺飾品參件及貼紙玖拾捌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郁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2月27日確定,114年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圖案擺飾品3件及貼紙98張,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1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27日確定,114年2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擺飾品3個及貼紙98張上所示商標,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7頁至第38頁),且經鑑定均為未經授權製造之仿冒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2年鑑定視字第199號、第349號鑑定意見書存卷可查(見偵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33頁至第34頁),是扣案之擺飾品及貼紙均足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又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