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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資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7060號),聲請單獨沒收(113年度緩字第1180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偽造之「黃苑雲」印文共拾陸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資翰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06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確定,114年4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偽造之「黃苑雲」印文共16枚,為被告偽刻黃苑雲印章1個後(偽造之「黃苑雲」印章1個,是否存在不明,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蓋印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私文書上,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被告偽造之「黃苑雲」印文共16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06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14年4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私文書上蓋印之黃苑雲印文共16枚,均屬偽造,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69頁),是以上開偽造之「黃苑雲」印文共16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表】編號 私文書名稱 應予沒收之印文 備註 1 面額新臺幣36萬元本票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1枚 113年度貴保字第19號扣押物品清單 2 債權讓與同意書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2枚 113年度保管字第1181號扣押物品清單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申請書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1枚 4 切結書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1枚 5 動產抵押契約書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3枚 6 電子發票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據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1枚 7 中古機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3枚 8 中古機車買賣契約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2枚 9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1張 偽造之「黃苑雲」印文2枚 10 融資/買賣/分期業務委任代辦契約書1張 無 11 車況確認單1張 無 12 小車AR(原)案件債權文件審查表1張 無 13 交易申請書1張 無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