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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明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4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20日確定,114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屬醫療器材之治療探頭共計10個(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127097PNER,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SZ0000000000000),係未經向中央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自境外輸入之醫療器材,且經商標權人美商•阿爾賽拉公司(ULTHERA,INC.)出具鑑定報告,經確認該醫療器材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業據被告坦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5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3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之治療探頭10個,經鑑定後認屬仿冒美商阿爾塞拉公司所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物品,此有淘寶網站頁面擷圖、商業發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商品照片、台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函及鑑定報告書、委任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5741號卷第29頁、第35至77頁、第103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治療探頭10個。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