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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小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5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小鈴因違反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50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確定,並於114年4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虎皮鳳爪2支,係被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應施檢疫物所用之物,亦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次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輸入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第2項)。」。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再查獲之疫區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5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60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於113年4月18日確定,並於114年4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堪以採信。㈡扣案之虎皮鳳爪2支,係被告擅自由大陸地區輸入,且為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他卷第50頁),且有臺中關112年12月19日(112)中稽快移字第170號函文影本、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臺中關扣押/扣留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個案委任書影本各1紙、扣案之上開物品照片、被告之陳述意見書暨微信對話擷圖(他卷第9至12、15至16、21至38頁)附卷可稽,足認上開鳳爪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查,上開鳳爪業經裁處沒入,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是前述鳳爪既經行政沒入,自無從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述扣案物,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