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MNUAIKAN SAKSIT(泰國籍,中文譯名:沙喜)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349、6411號),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MNUAIKAN SAKSIT(中文譯名:沙喜)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不爭執所犯罪名,是本件主要爭點即為量刑之輕重,且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非涉及剝奪被告生命權與否等重大爭議,僅屬自由刑期間久暫之酌定問題,應無藉由國民參與審判此案彰顯該制度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且本件縱使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不違反公益性,本件應該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事由,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
二、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並於112年1月1日施行。本法之立法目的,依第1條之規定,係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然為免制度僵化而無助於新制推展,該法第6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例外情形。其中該條第1項第4款規定如下:「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基上可知,國民參與審判之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並使審判能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但若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者,或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時,法院亦可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而改行通常審理程序,以活化刑事訴訟制度。
三、經查:㈠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傷害致死案件,其涉犯罪名為刑法第277
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該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及辯護人聲請本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且被告於本院114年9月15日準備程序時就本案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不爭執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復經本院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有聲請書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
㈡國民法官依本法之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之前提,須檢辯雙
方在法庭上之訴訟行為能使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意即應達「目視耳聞,即知其意」之程度,方能使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達到「合審合判」的目標;惟被告及被害人既均為外籍人士,兩人均為泰國籍,訴訟程序需倚賴通譯翻譯,而案件所涉及之法律專業用語甚多,且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通譯人員需先將證據內容、罪責與科刑調查資料等,由中文翻譯成泰國文,使被告或被害人家屬理解,復就被告、被害人家屬意見自泰國文翻譯成中文予法官、辯護人、檢察官、國民法官知悉,是以審理程序所耗費時間恐非短暫,且翻譯之過程將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另慮及通譯人員未曾經過模擬國民法庭之訓練,對於國民法庭審理程序進行能否精準掌握,實有待商榷,以上諸節在在存有使國民法官無法做出正確與公正的判斷之虞,恐導致在評議時,國民法官因上情而無法對被告應受罪刑為何,做出妥適的決定,如此將有違國民法官法第1條所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之精神。
㈢經本院就本件是否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徵詢檢察官意見
,經檢察官函覆:「本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辯護人刑事準備狀及審前協商意見,本件並無重大爭點,故本件尊重鈞院就是否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認定」,有該署114年7月31日函存卷可參,再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對於本件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意見,檢察官亦表示同上開函文之意見,尊重法院的認定等語。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本案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審判過程尚須通譯全程在場譯述,依案件情節,改行通常審判程序,相關事實所涉及之當事人權益、程序利益等節,由三位職業法官審理仍得以兼衡,經斟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認本案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偉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