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馬春錦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張巧旻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蔡有亮」「法官方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方荳」「法官詹雅婷」。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裁定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法官蔡有亮」「法官方荳」之記載,與裁定原本記載不符,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法 官 詹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