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5號原 告 鄭文堯
高愛義
林月琴甲男(真實姓名及實際住所均詳卷)乙男(真實姓名及實際住所均詳卷)兼 上 2 人法定代理人 丙女(真實姓名及實際住所均詳卷)被 告 洪義鈞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湯有朋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