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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附民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BJ000-B114122(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 告 王奕喬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恐嚇取財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