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衞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951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衞權犯刑法第一七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衞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衞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
㈡、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用火安全,致釀本件火災,所為應予非難,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靖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9515號被 告 陳衞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衞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居住在其向施成駿租用之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下稱本案房屋),其原應注意用火之安全及採取防止火災發生之必要安全措施,以免火勢延燒失控,而按當時客觀情事,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疏未注意,於113年11月30日16時4分許,在上開住址臥室內供奉神明之五層木質櫃上擺放點燃之蠟燭2個後,遂於地板上午睡,然因陳衞權熟睡期間因身體擺動導致手部勾到臥室西側之鐵製層架,於掙脫鐵製層架過程中,不慎導致鐵製層架傾倒,致鐵製層架擊翻五層木質櫃上之蠟燭2個,嗣蠟燭點燃自鐵製層架上掉落之衣物而起火燃燒,致本案房屋受有附表所示之燒損,致生公共危險。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據報迅速前往撲滅火勢及灌救後,現場勘察發現上開起火原因,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衞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嘉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阿素、黃誌成、鍾琬婷、施成駿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2月27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案發地點位置圖、現場勘察照片、本案房屋建物所有權狀、本案房屋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衞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之物 致生公共危險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雖以:被告上開過失致生火災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然按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又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而查,本案房屋之受燒情形,依鑑定書所載,難認已達「燒燬」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難逕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核屬基本社會事實之同一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一併審理,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高靖智起訴書附表:編號 受燒地點 受燒狀況 1 客廳 木質裝潢天花板、北側牆面水泥被覆層高處受煙燻黑,不鏽鋼內門、擺設傢俱、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西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煙燻黑;東側牆面水泥被覆層、木質裝潢牆面受煙燻黑;南側橫樑水泥被覆層及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 2 廚房 牆面水泥被覆層、南側磁磚被覆牆面、鋁窗受煙燻黑。 3 陽台 水泥被覆樓頂板、磁磚被覆牆面輕微受煙燻黑。 4 走道 水泥被覆樓頂板及牆面水泥被覆層、木質門框受煙燻黑。 5 浴廁 塑質裝潢天花板、燈具、磁磚被覆牆面、塑質拉門受煙燻黑。 6 客房 牆面水泥被覆層輕微受煙燻黑。 7 主臥房 西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南側木質裝潢牆面、鋁窗輕微受煙燻黑;東側木質拉門僅高處輕微受煙燻黑。 8 被告之臥房 木門受煙燻黑,水泥被覆樓頂板及南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泛白、部分漆面剝落;窗型冷氣機受燒燻黑、毀損,鋁窗受燒燻黑、燒損、玻璃破裂;東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泛白、部分漆面剝落;北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泛白、部分漆面剝落;西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泛白、部分漆面剝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