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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堇翔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286、4444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625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A02意圖供人觀賞,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民國114年6月14日8時52分起至9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本案車輛)先後前往臺中市大安區之大安濱海樂園海翁橋提防及大安濱海樂園停車場,下車時,身著長度僅及腰部之女性服飾,且下半身未著衣物,並戴上假陽具裸露於外後,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堤防及停車場等處,持自拍棒拍攝而公然為猥褻行為。

⒉於114年6月14日22時41分許,駕駛本案車輛前往臺中市○里

區○○路00○00號立元停車場,下車時,身著長度僅及腰部之女性服飾,且下半身未著衣物,並戴上假陽具裸露於外後,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停車場內,持自拍棒拍攝而公然為猥褻行為。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除補充「被告A02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錄影畫面截圖數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公然猥褻罪中所稱之「猥褻」,乃指足以刺激、挑起

或滿足行為人或他人性慾,且有害於一般人正常之性羞恥心、違反善良之性道德觀念者而言;而所稱「公然」,則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但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只要事實上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即屬之。被告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停車場及堤防邊,穿戴幾可亂真之假陽具裸露於外,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藉以滿足其一己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一般人之羞恥或厭惡感,侵害一般人對性之道德感情,有害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一般通念,自屬猥褻行為。

㈡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⒈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

公然猥褻罪。㈢被告犯罪事實一、㈠⒈所載之犯行,先後於臺中市大安區之大

安濱海樂園海翁橋提防及大安濱海樂園停車場為公然猥褻犯行,時間、地點密接,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公然猥褻等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素行非佳,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公然為猥褻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不該,犯罪事實一、㈠⒉所載犯行,更主動走向彼時在停車場候車之人,誠屬不該,另兼衡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事實一、㈠⒈所載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幡然悔悟坦承犯行,於偵、審中坦承犯罪事實

一、㈠⒉所載犯行,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從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2次公然猥褻犯行手段雷同,期間相隔不遠,以及被告本案犯行造成之損害、被告犯後態度及素行,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286號

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以109年度速偵字第59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年11月2日確定。A02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先後於114年6月14日8時52分、同日22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下稱本案車輛)前往臺中市大安區之大安濱海樂園北園停車場(下稱大安濱海樂園停車場)、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立元停車場(下稱立元停車場),下車時,身著長度僅及腰部之女性服飾,且下半身未著衣物,裸露生殖器,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停車場內,持自拍棒拍攝而公然為猥褻行為,因路過民眾發覺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①坦承其於114年6月14日22時44分許,有前往立元停車場;卷附監視器錄影擷取圖片中身著白色上衣、手持自拍棒之人為其之事實。 ②坦承本案車輛於114年6月14日,均由其本人駕駛,未有外借他人使用之事實。 2 證人林○祥、陳○秀(真實姓名均詳卷)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於114年6月14日8時52分許,駕駛本案車輛前往大安濱海樂園停車場,且身著女性上衣、裸露下半身,持自拍棒自拍之事實。 3 114年6月19日、114年6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 證明本案查獲經過。 4 證人陳○秀提供之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翻拍照片、假陽具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證明被告係本案車輛之實際使用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被告所犯2次公然猥褻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思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峻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