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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4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4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振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441 號、114 年度毒偵字第3241號),本院受理後(114 年度審易字第79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沈振寬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以及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時自白(見審易卷第61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含第二級毒品全部)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2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件犯罪事實一㈠被告於民國113 年10月21日11時30分許為

警查獲時,另扣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咖啡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 公克以上,經本院另案114 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二者並非自然意義上之一行為,亦無足以評價為法律概念上一行為之因素,故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自不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無從成立想像競合犯,而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檢察官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提起公訴,於法尚無不合,附此敘明。

㈢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毒品科刑紀錄,徒刑於108 年11月21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犯罪事實一、㈠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等,衡酌被告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可知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與前案皆為相同罪質毒品之罪,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於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情事,故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業經執行觀察、勒戒,有前揭

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卻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及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害及他人,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配合調查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部分:

⒈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

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386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正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有各該成份鑑定報告、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詳附表所載】,為被告所有、施用毒品所餘所用,業據其陳述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又毒品之外包裝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⒊另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其犯罪事實一㈠施用

毒品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無積極事證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相關之物,爰不予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本件係依113 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偵查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附表: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 1 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緝卷第122 頁之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3 月10日(報 告編號:5210D026)成份鑑定報告,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可參同卷第 129 頁】 3 包 沈振寬 2 菸彈【見核交卷第19頁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14 年8 月28日(報告書編號:欣 毒性5807D050)成分鑑定報告書,檢出第二 級毒品正丙帕酯、依托咪酯成分】 3 顆 沈振寬 3 殘渣瓶【同上鑑定書,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 咪酯成分】 1 瓶 沈振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