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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4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4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堯盛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35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58549、608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21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被告A02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HSIEH Peter」、「彌勒佛」、「程建弘」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訓練新進車手之工作,負責對剛應徵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實施測驗,以確保渠等足以擔當取款車手,足見該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而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核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至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參與本案犯罪組織犯行,

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本院考量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盛行,被告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訓練新進車手之工作,依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態樣及分工情形,難認參與犯罪組織情節輕微,自無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58549、60817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與經起訴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

面影響,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貿然參與詐欺犯罪集團,擔任訓練新進車手之工作,價值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盛行,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

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係本案詐欺集團提供被告用於測試新進車手之用,為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財產,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略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萬

元,迄今領到7萬元(含附表編號1所示已扣案之4,000元)等語(見偵50350卷第40頁、第327頁)。上開金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4,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6,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現金新臺幣 4,000元 2 道具假鈔 1疊 3 偽造之匯盃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1張 4 偽造之吉吉資產有限公司 3張 5 偽造之寰全有限公司收據 22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