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連志成
林麗銖連梓傑連可妡兼上 2 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被 告 劉邦助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上 1 人法定代理人 許秀慧被 告 皓昕焊切材料行即許秀慧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