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4號原 告 單季萱被 告 林昱彤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章成驥聲請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尚未經本院選任,故僅列為送達代收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