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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簡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交簡字第2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桓瑜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73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審交訴字10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桓瑜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駕車本應遵守交通法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其行經本案路段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卻未對傷者施以救護、報警處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逕自離開事故現場,違背法律上之義務,置告訴人安危於不顧,所為於法有違;惟考量告訴人受傷後,幸未達完全無自救力之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所生損害、過失程度、犯後坦認犯行,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燦鴻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730號被 告 張桓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桓瑜於民國114年6月18日8時1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沿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段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段與瑞城一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行經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指示,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擅闖紅燈而逕行通過該路口,適有林秀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臺中市大里區瑞城一街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欲左轉往中興路1段行駛時,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林秀蘭人車倒地,受有頭部挫傷、下唇擦傷、右側手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詎張桓瑜知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竟仍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未報警處理及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即駕駛A車逃離現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秀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桓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秀蘭、證人林晏辳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路口監視錄影設備截圖畫面、蒐證照片、鑫通租賃有限公司、鑫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霧峰澄清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及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肇事逃逸罪嫌。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許燦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蕥綸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日期:2025-12-31